日前,上海市環保局印發《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實施暫行辦法》,《辦法》明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的依據,規定了區域限批的情形,提出了區域限批的程序及相關監督管理要求。
根據規定,當企業或區域出現以下8種情形,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將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的建設項目環評。
(一)對未完成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或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相應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核查完成相關減排工作整改任務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二)對境內國考斷面水質未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要求達標或者未按照達標方案要求按時完成相關整治工程的,暫停審批該斷面控制單元范圍內有關地區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經核查水質監測均值達標或者完成相關整治工程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三)對本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有關地區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經核查影響該區考核結果的斷面水質連續三個月達標并且完成相關整治工程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四)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監督性監測結果中一類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暫停審批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范圍內有關地區涉及相應一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僅實施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項目除外),經核查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相應一類污染物連續三個月監督性監測結果穩定達標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五)對大氣質量改善和重點任務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和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下一年度考核評分結果達到合格及以上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六)對未完成目標責任書明確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地區和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除環境治理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核查完成目標責任書明確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七)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暫停審批該園區除污染治理、生態恢復建設和循環經濟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批復的,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除區域限批。
(八)其它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附全文: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實施暫行辦法
為集中解決本市突出環境問題,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有關區域限批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各區環評審批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
二、限批依據
依據以下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9號);
《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
《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169號);
《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評〔2016〕150號)等。
(二)上海市有關法規和文件: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滬府發〔2013〕83號);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滬府發〔2015〕74號);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滬府發〔2016〕111號)等。
三、限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或企業集團,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未完成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或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相應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境內國考斷面水質未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要求達標或者未按照達標方案要求按時完成相關整治工程的,暫停審批該斷面控制單元范圍內有關地區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
(三)對本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有關地區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
(四)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監督性監測結果中一類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暫停審批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范圍內有關地區涉及相應一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僅實施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項目除外)。
(五)對大氣質量改善和重點任務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和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對未完成目標責任書明確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地區和企業集團,暫停審批該地區或企業集團新增除環境治理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暫停審批該園區除污染治理、生態恢復建設和循環經濟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其它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四、限批程序
(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信訪舉報等途徑,發現存在限批情形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相關事實,報請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印發限批決定文書,并按程序下達被限批地區或企業集團。
限批決定應當包括:限批區域、限批情形、限批內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監督檢查等。
(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自限批決定下達之日起即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或企業集團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各區環評審批主管部門須同步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或企業集團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督促被限批地區的區政府或被限批的企業集團采取措施落實限批整改要求,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實施區域限批期間,被限批地區的區政府或企業集團應當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進度,全面落實整改要求。整改工作完成后,向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解除限批申請并附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四)收到解除限批申請或限批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應當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提出核查情況報告。
(五)對已經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或企業集團,經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印發解除限批決定文書,并按程序下達被限批地區或企業集團。
解除限批決定包括:整改落實情況、現場核查情況、解除限批意見、后續監管要求。
(六)對未落實整改要求的地區或企業集團,經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延長限批決定文書,并按程序下達被限批地區或企業集團。
延長限批決定包括:整改存在的問題、現場核查情況、延長限批內容、延長限批期限、整改要求。
(七)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應當主送被限批地區的區政府或被限批的企業集團,同時抄送環境保護部、被限批地區相關環評審批主管部門。
(八)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應當通過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門戶網站等媒體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監督管理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落實環境保護部作出的限批決定。各區環評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同步落實環境保護部、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相關限批決定。
對未執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各區環評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應當責令其撤銷該審批決定;拒不撤銷的,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可以直接撤銷,并對作出該審批決定的相關責任人員,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追究責任。
六、其它
本辦法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