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后,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查處問題范圍主要包括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的10種行為:
① 以敞開、泄漏等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的形式儲存、轉移、輸送、處置含VOCs物料;
② 化工等行業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產設備;
③ 在不操作時開啟VOCs物料反應裝置進出料口、檢修口、觀察孔等;
④ 敞開式噴涂、晾(風)干等生產作業(大型工件除外);
⑤ 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發生滲液、滴液等明顯泄漏;
⑥ 有機廢氣輸送管道出現破損、異味、漏風等可察覺泄漏;
⑦ 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
⑧ 生產工序和使用環節的有機廢氣不經過收集處理直接排放;
⑨ 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
⑩ 石化、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肥料制造、煉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污。